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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认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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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目前,欧盟认可的使用CE标志的模式有如下八种: 
一、 工厂自我控制和认证。 
Module A(内部生产控制): 
1. 用于简单的、大批量的、无危害产品,仅适用应用欧洲标准生产的厂家。 
2. 工厂自我进行合格评审,自我声明。 
3. 技术文件提交国家机构保存十年,在此基础上,可用评审和检查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指令,生产者甚至要提供产品的设计、生产和组装过程供检查。 
4. 不需要声明其生产过程能始终保证产品符合要求。
Module Ab: 
1. 厂家未按欧洲标准生产。 
2. 测试机构对产品的特殊零部件作随机测试。 
二、 由测试机构进行评审。
Module B(EC型式评审): 
工厂送样品和技术文件到它选择的测试机构供评审,测试机构出具证书。 
注:仅有B不足于构成CE的使用。
Module C(与型式[样品]一致)+B: 
工厂作一致性声明(与通过认证的型式一致),声明保存十年。 
Module D(生产过程质量控制)+B: 
本模式关注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工厂按照测试机构批准的方法(质量体系,EN29003)进行生产,在此基础上声明其产品与认证型式一致(一致性声明)。 
Module E(产品质量控制)+B: 
本模式仅关注最终产品控制(EN29003),其余同Module D。 
Module F(产品测试)+B: 
工厂保证其生产过程能确保产品满足要求后,作一致性声明。认可的测试机构通过全检或抽样检查来验证其产品的符合性。 测试机构颁发证书。
Module G(逐个测试): 
工厂声明符合指令要求,并向测试机构提交产品技术参数,测试机构逐个检查产品后颁发证书。 
Module H(综合质量控制):
本模式关注设计、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EN29001)。其余同Module D+ Module E。 其中,模式F+B,模式G适用于危险度特别高的产品。
三、 使用CE标志,需要经过哪些合法程序? 
厂商可按下列主要步骤操作:
1. 根据指令关于使用CE标志应通过何种合格评定模式的要求、合格评定的原则和93/465/EEC号理事会指令,在八种认证模式中选取合适的模式。 
2. 根据指令要求采取自我评定或申请第三方评定或强制申请欧共体通知程序认可认证机构评定后,编制制造商自我评定的一致性声明和(或)认可认证机构的CE证书,作为可以或准许使用CE标志的前提条件。 
3. 由制造商按有关指令规定在通过规定模式的合格评定后,自行制作或加附CE标志及有关指令规定的附加信息。 
4. 有关指令规定应在CE标志部位,接着加附认可认证机构的识别编号时,应由执行合格评定的认可认证机构自行加附,或授权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的代理商负责加附。 对特别危险的产品,指令中规定由强制性认可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样品试验和(或)质量体系认可的,均应先取得评定认可,才能获准使用CE标志。 
四、 CE标志的接受对象是谁? 
CE标志的接受对象为欧共体成员国负责实行市场产品安全控制的国家监管当局,而非顾客,当一个产品已加附CE标志时,成员国负责销售安全监督的当局应假定其符合指令主要要求,可在欧共体市场自由流通。 
五、 谁对CE标志的正确性负责? 
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或欧盟成员国的进口商必须对CE标志的正确性负责。 
六、 CE标志是否可供广告之用? 
CE标志是为官方的市场销售产品安全控制而设计的,不是为消费者制作的,也不是推销工具,因此不适合作为广告。 但是,在制作您的产品目录时,别忘了在目录中印上合法取得的CE标志。 
七、 谁授予CE标志?
CE标志并非由任何官方当局、认证机构或测试试验室核发,而应由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根据上述八种模式中的一种(或混合),自行制作和加贴。
八、 CE一致性声明有无标准格式? 
指令未规定固定格式,但许多认证机构均设计有自己的固定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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